(安全防災):(轉知)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於今日(108年11月4日)公告修正施行,凡應辦理綜合檢討建築物經內政部指定評定機構評定後,即可送地方建築主管機關辦理

作者:firesafety 於 2019年11月04日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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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808181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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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4於今日(108年11月4日)公告修正施行,凡應辦理綜合檢討建築物經內政部指定評定機構評定後,即可送地方建築主管機關辦理

 

說明: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