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建築):申請綠建材標章之產品名稱應回歸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名稱命名

作者:gbm 於 2014年07月09日 1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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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100年7月5日中建環字第1003061052號函辦理。

2.上開會議決議為:產品性能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者,產品名稱不涉及評定項目之其他性能者,應符合前開標準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