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與答Q&A : 耐震標章Q&A
作者 admin 於 2013年08月29日 12:11:06 (16730 次閱讀)

一、定義

Q1:何謂耐震標章(定義)?
A1:台灣位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因此台灣地區發生地震的頻率頻繁,除因天災屬不可抗力因素外,便屬「施工品質瑕疵」為地震造成人民生命及財產嚴重傷亡之主要原因;「施工品質瑕疵」乃指建築物或之品質不符合設計圖說、施工規範的要求或標準,以致建築物受外力作用時,在未達其設計強度下,便遭致破壞毀損。我國建築法規中,就建築施工品質的確保,原則上係設計由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之「自主檢查制度」、監造人之「監造制度」及行政機關之「施工勘驗制度」等三道防線所構成,此三道防線各有其功能,且彼此間各具互補角色,缺一不可,而在建築實務方面,行政機關基於人力不足、權責相符、或尊重專業等因素考量下,採行所謂「行政」與「技術」分離之作法,將其實質勘驗的權限回歸給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惟在監造或專業工程人員等制度未完善及健全前,建築施工品質之確保便有賴一以公正客觀第三者(Third Party)之立場針對設計與施工品質進行一系列的察證,旨在協助業主、監造人、承造人、主任技師、工地主任及監工人員建造品質優良的建築物,也協助消費大眾購買耐震安全之住宅。Q2:耐震標章對購屋消費者權益之提升有哪些幫助?
A2:一般取得建造執造且被政府單位核淮動工興建之建築物之耐震設計都必符合國內相關規範之要求,但建築物施工品質因屬戶外場地施工受天候、施作工人素質、及下包商之品管等因素之影響甚鉅,雖然國內不乏優良建商對建築品質之要求與堅持,政府單位對建築施工也都有一定的規範,以達到設計品質之確保,但還是會有部份建商執行施工品管工作不確實,造成民眾之權益損害。由於建築工程施工過程專業且複雜,非一般購屋消費者所能「監工」,故除了找有口碑信譽的業者購買房子外,更期昐藉由推廣耐震標章察證制度,讓重視施工品質確保之優良建商得以備受肯定外,更可提供購屋消費者一項辨識耐震建築物的基準。

二、設計

Q3:統包案之設計人在符合相關耐震規範下以最經濟成本為考量,如在符合規範之條件下,參考設計察證之意見須增加成本時該如何處理?
A3:耐震標章以公平且客觀之第三者(Third Party)的立場針對設計與施工品質進行一系列的察證,耐震標章之察證意見雖不具強制性質但屬於良性建議性質,申請人針對察證意見有造成成本大量提升之疑慮時,本中心將視實際需求招開個案協調會,針對疑議部份之察證意見加以釐清及溝通協調或尋求相關替代方案。

Q4:耐震設計標章之察證如何進行?
A4:耐震設計標章之目的與精神主要為推動公正客觀第三者(Third Party)針對建築物施工過程之品質進行一系列的察證,故於設計階段將察證結構計算書、建築結構設計圖說等為主,以召開2次審查會方式進行。

三、耐震標章現場察證

Q5:專案是否可直接申請『耐震標章』?
A5:否,申請人須先完成「耐震標章」始能完備申請文件,唯已領取建造執照、完成結構外審及相關設計圖說完備之案例,為爭取施工現場察證之時效可於主結構體施工前同時申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並同步展開審查,惟若「耐震設計標章」審查結果為不通過時,則中斷已進行之施工察證。

Q6:「耐震標章」之現場察證如何進行?
A6:「耐震標章」之目的與精神主要為推動公正客觀第三者(Third Party)針對建築物施工過程之品質進行一系列的察證,故將以察證特別監督人是否落實特別監督制度為主,以召開1次施工階段書類察證會(審查特別監督計畫)及工地現場察證方式進請詳見圖示說明。
Q7:「耐震標章」之現場察證是否會影響施工進度?
A7:「耐震標章」之現場察證以不影響專案之執行進度為前提下進行現場察證,惟特特別監督人應確實依核準通過之特別監督計畫加以執行,藉由規範和管理建築物結構部份連續性及週期性工作項目之執行來確保該建築物之施工品質之滿足設計品質之要求。

四、設計&施工&現場察證介面

Q8:申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後,察證結果與設計責任、監造權的釐清?又如何避免察證結果爭議(設計人之專業意見與察證意見不同時)?
A8:耐震標章以公平且客觀之第三者(Third Party)的立場針對設計與施工品質進行一系列的察證,旨在協助業主、監造人、承造人、主任技師、工地主任及監工人員建造品質優良的建築物,由於並非建築相關法令強制性的要求,而是在現有法令及體制外增加之補強措施,故耐震標章之察證意見屬於良性建議性質不涉及法定簽證責任歸屬。設計人或監造人如針對耐震標章之察證意見有不同之專業判斷及意見時,將依建築法及相關專業技師規則辦理之(請詳見本中心「耐震標章」實施「耐震設計規範 附錄:耐震工程品管」原則解說),本中心可視實際需求招開個案別協調會,針對疑議部份加以溝通協調及釐清。

Q9:耐震標章審查委員如為該案之結構外審委員時之利益迴避?
A9:本中心應於受理個按申請後,於第一次審查會上並指派察證小組組長,察證小組組長依察證小組名冊登記之專長,負責指派適任之察證人員,原則上建議依登記次序由輪派(註:推廣初期,由本中心審查委員擔任察證人員)。當審查委員及被指派的察證人員與申請人及申請案有利害關係時,應主動告知本中心並迴避該次指派。倘若未主動迴避而於察證執行階段發現者,其擔任本案之察證人員資格將予以取消,其已作成之有關本案察證事實建議將不納入審查結果。

Q10:獲得耐震標章榮譽之優良廠商有哪些好處?
A10:本中心將公開舉辦授證典禮並邀請內政部營建署及建築研究所等單位長官共襄盛舉,共同表揚獲得察證通過之優良廠商,並於不定期本中心所舉辦之標章推廣活動及報章雜誌中向一般社會大眾及各大專業技師公會等團體加以宣傳及肯定,有助於優良廠商之信譽及品牌價值之提升。
Q11:國內目前落實特別監督制度案例不多,若無落實特別監督經驗之申請人想申請耐震標章時,建築中心目前提供那些輔導措施?
A11:本中心目前提供免費行政諮詢服務及收費技術諮詢服務。行政諮詢服務以提供申請流程說明、應備文件及申請費用估算為主要之服務內容;技術諮詢服務由本中心召開耐震標章專案諮詢會,邀請耐震標章審查委員及產官學研之專家共同作業為個案執行技術諮詢服務,以作為申請人申請耐震標章時之參考。
註:技術諮詢於推廣試辦期間免收費用,申請人應比提出相關之設計成果及圖說並由本中心召開耐震標章專案諮詢會辦理,本次技術諮詢會議之審查結果可作為正式申請耐震標章時,第一次設計察證之抵免,惟耐震標章正式申請費用將依耐震標章執行辦法收費,申請人不得以第一次設計察證之抵免而主張依其比例免其費用。

五、資格說明

Q12:耐震標章申請人之資格為何?
A12:申請人原則上應為起造人,或由監造人、承造人及土地所有權人『代辦』之。

Q13:施工階段『特別監督單位』定義與資格為何?
A13:
  1. 依耐震法規之規定,除一般規定之監造程序外,當符合執行專業結構設計審查所列之施工作業項目時,起造人應增加聘雇一位以上之特別監督人,來執行特別監督工作(起造人需另行編列特別監督費用且單獨簽訂特別監督契約書,並於提出耐震標章申請時檢附供察證機構確認之)。
  2. 有關執行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之特別監督得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結構技師、執業土木技師或開業建築師辦理並應組成團隊執行特別監督事宜,團隊成員應具5年以上工地經驗且一位以上具有結構專業資格(結構體工程全程駐地)。(有關特別監督之規定詳耐震規範第7.3節規定)前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登記營業範圍應包括結構工程之工程技術事項。(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